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31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00593198號函及法務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三、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各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應公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身分關係,並提供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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